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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山县招商引资税收政策
2007-09-16 08:38  文章来源:anqing.gov.cn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潜山县招商引资税收政策
http://www.anqing.gov.cn 




税收优惠
I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;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自开始获利年度起,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;从事农业、牧业、林业等外商投资企业,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~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2、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,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但已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,符合上述条件的,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批准,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4、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以上(含10%)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5、企业开办初期发生年度亏损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逐年延续弥补,但弥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。
6、在我县新办的企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,三年内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。
7、凡外来投资者和企业,若上级(国家、省、市)没有明令给予税收优惠而确需优惠的,由县政府视具体情况,给予“以奖代免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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